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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14号(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玉溪牌半成品烟支18件(15公斤/件)、玉溪牌半成品烟支45件(10公斤/件)、软中华牌半成品烟支17件、硬中华牌半成品烟支33件、芙蓉王半成品烟支12件、硬中华成品烟7件、软中华成品烟21件、贵烟成品烟1件、三五成品烟1件、专供出口中华成品烟5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秋龙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人民陪审员  方金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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