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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女,1974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因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于2014年8月10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华、檀文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7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部分事实及变更指控罪名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代理检察员黄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南靖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杨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靖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于2014年1月2日查封被告人韩某甲饲养在南靖县山城镇割山村水果场养殖场内的猪仔320头,并责令由韩某甲自行保管,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2014年1月21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对韩某甲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靖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韩某甲尚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元,原告杨某同意被告韩某甲于2014年2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分别归还人民币40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还清余款人民币32000元;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按尚欠本金人民币192000元(扣除已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杨某应于被告韩某甲还款人民币80000元后申请解除对猪仔320头的查封”。
2014年1月29至2月1日间,被告人韩某甲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320头猪仔出售,所得款项未上交法院,亦未归还杨某。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间,韩某甲仅陆续归还杨某人民币22500元,目前尚余人民币169500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当庭宣读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私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李建华提出:被告人韩某甲是在其他债权人逼债的情况下才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韩某甲在非法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后,能筹措款项归还杨某部分欠款;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韩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杨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靖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于2014年1月2日查封被告人韩某甲饲养在南靖县山城镇割山村水果场养殖场内的猪仔320头,并责令由韩某甲自行保管,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2014年1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杨某与韩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对该案作出(2014)靖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韩某甲尚欠原告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2000元,原告杨某同意被告韩某甲于2014年2月16日、3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分别归还人民币40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还清余款人民币32000元;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按尚欠本金人民币192000元(扣除已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杨某应于被告韩某甲还款人民币80000元后,申请解除对猪仔320头的查封”。
2014年1月29至2月1日间,被告人韩某甲在法院尚未解除查封,且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320头猪仔出售,所得款项未上交法院,亦未归还杨某。在杨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韩某甲才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间陆续归还杨某人民币22500元,目前尚余人民币169500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靖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报案说明、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杨某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014)靖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移送函、南靖县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及查封现场照片、(2014)靖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2014)靖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申请书、(2014)靖执行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2014)靖法拘字第100号拘留决定书、漳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通知书、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韩某乙、黄某、张某乙、赖某、林某、王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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