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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41号(2)
一、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病死猪36头(1220公斤),予以销毁(已销毁);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闽E7175E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佳福
人民陪审员  黄少丽
人民陪审员  张仁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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