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靖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全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南靖县山城镇东田村的垃圾场捡取周边村民丢弃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用一辆三轮摩托车运载回山城镇汤坑村刘仔,先后在其家鱼塘边或其老厝内屠宰加工病死猪肉,并将屠宰后的病死猪肉运至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8号,以每斤3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合计出售病死猪肉5000斤(经鉴定价值为37500元),销售金额合计15000元。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所收购的是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猪肉,却加工成猪肉脯,并以每斤15元的价格出售给泉州晋江市的施某某,合计出售病死猪肉脯1666斤(经鉴定价值为36652元),销售金额合计24990元。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东田村垃圾场捡取25头共1400斤病死猪准备运载回其老厝屠宰加工时,被南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1400斤病死猪价值为人民币103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肉制品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全辉提出,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最后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属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从南靖县山城镇东田村的垃圾场捡取周边村民丢弃的病死猪,先后在其位于山城镇汤坑村鱼塘边和老厝内进行屠宰加工,后将病死猪肉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合计出售病死猪肉2500公斤,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所购买的是病死猪肉,仍在其位于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114号的肉制品加工场内,将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的病死猪肉加工成猪肉脯833公斤,后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出售给泉州晋江市的施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990元。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东田村垃圾场捡取25头共700公斤病死猪准备运载回其老厝屠宰加工时,被南靖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700公斤病死猪价值为人民币10360元。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照片辨认被告人叶某某,并带侦查人员指认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某。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南靖县公安局缴交违法所得暂扣款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11月14日,南靖县公安局向被告人叶某某扣押磅称一台、电子称一台、炭炉二个、白雪牌冰柜一台、竹片垫八个;向被告人林某某扣押磅称一台、杀猪刀一把、白雪牌冰柜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甲、施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漳州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检查(抽样)记录单、抽样送检现场照片、南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及无害化处理现场照片、平和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叶某某的银行存款明细账、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