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257号(4)
24、陈某庚辨认笔录,由陈某庚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某丙、陈东勇。
25、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其与姐姐陈某庚到麻笋加工点问湖北人是否招工,湖北老板同意,其从2012年8月28日至8月30日到笋尾加工点打工,加工点的老板是一个湖北人。其每天下午14时许将用工业硫磺熏制好的笋尾装袋,其在加工点加工期间,看到陈东勇经常到加工点看看。
26、陈某辛辨认笔录,其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某丙、陈东勇。
27、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其姐夫陈某甲打电话问其漳州是否有销售工业硫磺,其便开车在漳州市区寻找,后在漳州市水仙大街一家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商店找到工业硫磺,其就将老板的联系方式留给陈某甲,之后陈某甲如何联系购买其不清楚。
2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甲、刘某甲是老乡,2012年8月15日之后,其到刘某甲的麻笋加工点时听刘某甲说周某甲在附近也有一个工业硫磺熏制麻笋的加工点,其便与刘某甲到周某甲的加工点,周某甲说其与陈某甲合作收购麻笋,周某甲按每吨麻笋100元的价格支付陈某甲代办费。
2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周某甲在其和周某乙合伙的麻笋加工点旁也有一个麻笋加工点,是周某甲与一个叫陈某甲的人合伙收购麻笋,并用工业硫磺熏制麻笋。2012年8月31日,其的麻笋加工点与周某甲的麻笋加工点一起被质监局查获。
30、证人陈某癸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陈某甲以每千克1.64元的价格向其收购了6700市斤的麻笋尾,其通过陈某子将麻笋尾运至陈某甲位于原益和笋厂旁的一个麻笋加工点,至2013年5月,陈某甲才通过陈某子付给其麻笋款5500元。
31、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的一天,其送麻笋到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时,陈某甲告诉其要与一个湖北人在五川作区原益和笋厂旁搭建一个利用硫磺熏制麻笋的加工点,要向其收购麻笋尾,其同意。后其先后五次运载麻笋尾到该麻笋加工点出售,重量至少5000斤,麻笋款均由该湖北人支付。
32、韩某乙辨认笔录,其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周某甲就是在原益和笋厂旁与陈某甲合作加工厂的那个湖北人。
33、证人陈某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一家秀霞果蔬收购点店,2012年8月其以每公斤1.64元的价格出售了至少6000多斤的麻笋给陈某甲位于原益和旧笋厂旁的一家麻笋加工点,麻笋款至少5000元左右,由一个湖北老板支付。
3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9日至8月19日,其共销售给周某甲麻笋尾共计74886.5千克,麻笋款共135782.7元。麻笋的运输由周某甲负责,其不知道这些麻笋载至何处。
3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5月29日陪同周某甲到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36、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周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2012年8月初,其经广东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其与陈某甲谈妥合作加工熏制麻笋尾,陈某甲按照其的要求加工麻笋尾,陈某甲负责提供麻笋尾原材料、场地、工人、包装、工业硫磺等材料和熏制麻笋,费用均由其支付,成品归其所有,其按照每吨麻笋尾100元的价格支付陈某甲代办费。其有先提出用硫磺熏制麻笋尾,但用工业硫磺熏制是陈某甲提出的,其也表示同意。陈某甲在南靖县丰田农场五川作区搭建了一个加工棚开始加工麻笋尾,其通过陈某甲提供的联系电话购买熏制麻笋尾用的工业硫磺和焦亚硫酸钠。刚开始由其自己负责熏制麻笋,后陈某甲叫了一个叫“小韩”的到加工点帮其熏制。陈某甲安排陈东勇在加工点管理工人、安排工人卸车、打包、何时熏制麻笋、将麻笋堆在何处、如何堆放等,一般中午就到加工点,直到傍晚才离开。还安排陈某丙在加工点负责装卸。其则负责收购部分麻笋尾以及在加工点监督收购的麻笋的质量。加工点加工了20多天,其共向陈某甲购买麻笋尾约30吨,向龙山佳华食品厂收购麻笋尾70多吨。共支付给陈某甲麻笋尾的货款、工人工资、材料款以及代办费共5万元。
37、周某甲辨认笔录,其分别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陈某甲、陈东勇、陈某丙及在加工点熏制麻笋的小韩。
3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2012年7月,其通过广东客户介绍认识了周某甲,周某甲与其商谈合作使用工业硫磺熏制加工麻笋,由其负责麻笋尾的收购和熏制麻笋尾的工人、场地、包装、装卸及工业硫磺等材料,周某甲按照每吨生麻笋100元的价格支付其代办费,其表示同意。8月中旬,其在南靖县丰田农村五川作区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简易加工棚,招收了陈某丁、陈某戊、陈某辛、陈其生、陈某庚、陈电珠等人到加工点加工。因其自己在管理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时间到五川作区的加工点,故其安排了一个叫“小韩”的人在加工点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麻笋;安排陈东勇到加工点管理工人、安排工人做事;安排陈某丙在加工点装卸。搭建加工棚的费用、工人的工资、麻笋原料款等均由其先行垫付再由周某甲支付给其。其将自己公司的麻笋尾销售给周某甲,并联系陈某癸、日水、韩某乙销售麻笋尾给周某甲,周某甲自己也收购麻笋尾。周某甲共付给其5万元,其中麻笋款至少6500元,代办费至少3000元,目前周某甲欠其部分麻笋款和代办费。在熏制麻笋尾期间共两次购买工业硫磺,第一次是周某甲自己联系购买,第二次是其通过他小舅子陈某壬提供出售工业硫磺点的电话号码给周某甲,由周某甲自己联系购买的,第二次共购买了工业硫磺和焦亚硫酸钠各1吨。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