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257号(6)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撤销本院(2013)靖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东勇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陈东勇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125日后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查扣在案的麻笋56870千克、工业硫磺16袋均应予以没收(南靖县公安局已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锡福
人民陪审员 洪红花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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