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初字第20号(2)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三、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扣押的闽C×××××号面包车和原木材积1.893立方米的林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森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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