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309号(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二百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森树
审 判 员 郭上华
人民陪审员 林德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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