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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刑初字第312号(2)
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游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雪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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