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4日被决定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4)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陈某某脱逃,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4年12月5日本案恢复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270××××3281)归自己使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该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用于日常开支。截止2010年8月26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948.25元,美元683.2元(折合人民币4664.34元)。后发卡银行于2011年3月2日、2011年9月28日、2012年2月29日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催收,直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仍不归还,恶意透支的数额总计人民币15612.59元。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270××××3281)归自己使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该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用于日常开支。截止2010年8月26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948.25元,美元683.2元(折合人民币4664.34元,合计人民币15612.59元。后发卡银行于2011年3月2日、2011年9月28日、2012年2月29日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催收,被告人陈某某在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脱逃,后于2014年12月5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612.59元,并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5000元。南靖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及附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对帐单、信函电话催讨记录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及证明、个人业务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靖县支局外汇管理股出具的证明、南靖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投案证明书、南靖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南靖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靖刑初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5612.59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审理期间为逃避审判而逃匿,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相关款项,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千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二元五角九分,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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