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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141号(2)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8年间,曾某某请其帮忙把王某甲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在编委主任会议上其同意并支持王某甲调动,后王某甲于2008年底调回。2009年间,曾某某在他家中因王某甲调动一事送款20万元给其表示感谢。2010年初,曾某某打电话让其代收林某某支付给他的货款10万元,后曾某某一直未向其要回该款项,并说要给其使用。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间,曾某某通过罗某运作其女儿王某甲调动一事,王某甲于2005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入安溪县公安局,因基层人员要求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五年才能调动,因此王某甲尚不符合调动条件,但后来还是于2008年底调回,为此其送给曾某某5万元,另外还有请客吃饭总计花费大概10万元。其没有送款给罗某。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其父亲王某乙通过他的朋友“臭脚”(姓曾)帮忙把其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其从安溪县公安网看到安溪县公安局有出台文件规定工作需满五年才可调出。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罗某邀请其到曾某某家中看红豆杉制品,其看中一尊弥勒佛雕刻,后出价10万元买下,当时罗某向曾某某提出需要用钱,曾某某便交代其将10万元直接拿给罗某。过后一两天,其收到弥勒佛雕刻,便打电话给罗某问何时将10万元给他,罗某说周末会回厦门。等罗某回厦门以后,其将10万元交给罗某。
5、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08年,王某乙的女儿王某甲想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其对王某乙说与组织部长罗某认识,可以帮忙运作。后来通过罗某帮忙,王某甲于2008年10月调回龙海市公安局。大约在王某甲调回半年后,有一次与罗某吃饭,罗某说他想提拔为正处级干部,问其是否有资金他要跑关系运作,大约过了一周,其凑了20万元,后打电话叫罗某到其家中,将20万元送给罗某。送这20万元也是为了感谢罗某对王某甲调动的帮忙。
2010年初,其卖了一尊弥勒佛雕刻给罗某的朋友林某某,价格10万元,在林某某要付款时,罗某说需要用钱周转二三天,问能否把10万元借给他,其当场答应并叫林某某直接把10万元拿给罗某。后听罗某说林某某有把10万元给他,但罗某一直未归还。其也把这10万元当做送给罗某,感谢他把王某甲从安溪县公安局调回。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以及安溪县公安局安公综(2008)172号《关于民警调动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实《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参照该规定,安溪县公安局于2008年9月10日以文件形式规定所有录用、调入民警在安溪县公安局工作未满五年之前一律不予批准调出。
7、龙海市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纪要,证实2008年7月29日,罗某参加龙海市委编办会议,会上研究同意王某甲由安溪县公安局调入龙海市公安局。
8、干部调动介绍信,证实王某甲于2008年10月到龙海市公安局报到工作。
(二)介绍贿赂、行贿
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丙为使龙海市某镇原党委副书记苏某某在换届时提拔为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委托曾某某在苏某某与时任龙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罗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出资50万元给曾某某作为运作提拔费用。通过罗某的帮助和支持,苏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被提名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候选人,并于同年12月27日当选为龙海市某某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其间,曾某某在其家中将50万元转交给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0年间,曾某某找其说苏某某想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有人愿意出50万元来运作此事。当时因水利局长还在位,其对曾某某说要运作此事得找更高层的领导。2011年换届时,在其的支持下,苏某某当上某某镇人大主席。同年4、5月间,曾某某约其到他家中喝茶,并送给其50万元,感谢其在苏某某提拔、调动上的支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中,陈某丙告诉其他找曾某某帮忙通过罗某运作提拔其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其表示难度很大。后来陈某丙说罗某答应帮忙推荐其当水利局局长,其告诉陈某丙此事罗某不能拍板,之后陈某丙未再提起该事。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5日,其姐夫陈某丙委托其转账200万元给曾某某。
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10年间,陈某丙找到其,说他想运作朋友苏某某当龙海市水利局局长,问其是否能找罗某帮忙提拔,并说愿意出资50万元作为报答,为此事其找了罗某。2010年底,陈某丙到其家中买了150万元的红豆杉,后将该笔货款连同之前说的50万元的运作费用共计200万元一起转账存入其建设银行卡。过了一段时间,罗某说水利局长还未到切线年龄,没办法运作苏某某当水利局长,但提出可以让苏某某到某某镇当人大主席。其将此事告诉陈某丙,陈某丙让其直接与苏某某联系,苏某某认为不理想,想当镇长,其又将苏某某的意思转达给罗某,罗某让其带话给苏某某,说某某镇人大主席也是正科级干部,可以先上任等高某原任期到了再调整,后来苏某某也同意罗某的意见,到某某镇当了人大主席,为此其于2011年4、5月间在其角美家中送给罗某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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