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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87号(4)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九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宝兴
审 判 员 林源泉
人民陪审员 谢井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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