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文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2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卫东,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省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省灌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魏某某、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芬、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卫东、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海军、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受雇租借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X幢XXX室为窝点,伙同他人通过网络拨打被害人高某某的电话,骗取高某某13700元(人民币,下同)。2.2014年5月23日,朱某甲受雇租借漳州市芗城区香格里拉小区X幢XXX室为窝点,招聘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假冒邮政人员通过网络接听电话,伙同他人假冒“警察”、“银行工作人员”骗取钱款。2014年6月5日,谢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8000元。其间被告人魏某某受雇到该窝点进行现场监督。2014年6月6日,朱某甲、魏某某、谢某某在XXX室被抓获。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扣押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租赁协议等书证;证人曾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甲、魏某某、谢某某的供述;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魏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中朱某甲诈骗金额计61700元,数额较大;魏某某、谢某某诈骗金额计48000元,数额较大,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魏某某、谢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朱某甲、魏某某、谢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某甲具有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2、朱某甲自愿认罪,通过家属缴交款项全额退赃,悔罪态度好;3、朱某甲在诈骗环节中处于一线地位,虽为管理者,但诈骗所需资金、设备、工资全部由后台老板提供,系受雇他人,无前科。综上,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魏某某是从犯;2、魏某某参与时间短、没有分赃、未领取工资,且自愿认罪;3、魏某某无前科,系初犯。综上,请求对魏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受雇租用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X幢XXX室为窝点,伙同他人通过网络拨打被害人高某某的电话,以涉嫌犯罪需清查资金为由,骗取高某某的信任,取款13700元后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0日,其被以医保卡欠费是否需要报警为由骗取汇款13700元,后发觉被骗,报警。
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是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X幢XXX室户主,被告人朱某甲持黄某某的身份证于2014年4、5月间向其租住XXX室。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是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工商银行东港支行保安,2014年4月20日,其上班时发现高某某边接电话边在ATM机上操作,怀疑被骗。
4、书证:
(1)租赁协议书,证实黄某某与陆某于2014年3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荣昌花园X幢XXX室,时间为2014年3月9日至6月8日。
(2)高某某银行帐户明细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供的ATM机转帐记录、取款记录,证实高某某被骗汇款13700元。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朱某甲手机提取的数据发现被害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4-6月间,其受人雇佣在漳州市龙文区荣昌花园X幢XXX室实施网络电信诈骗。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