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文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自广东方向上漳州市立交桥,在往芗城方向的右转车道右转驶入龙文往芗城方向车道时,未避让直行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导致两车发生碰刮,致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处理。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110接警单、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行驶证、驾驶证、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闽D×××××号小型轿车(照片)、二轮摩托车(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以及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胡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林源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艺燕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