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刑初字第149号(2)
7、法院(2012)文执行字第13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送达回证,证实张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9日,法院向黄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
8、法院(2012)文执行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2012年12月6日,因查明黄某甲暂无履行能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9、漳州市华美达广场地下室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收条、转账专用凭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证实2011年,黄某甲向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承包华美达广场地下室土方工程,工程款总计2460000元,其间支付1010000元,余款1450000元王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一次性支付存入黄某乙的银行帐户(账号62×××28)。
10、恢复执行申请书,证实2013年5月2日,张某某发现黄某甲已领取工程款1450000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1、法院(2012)文执行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2013年5月9日,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申请裁定冻结、划拨黄某甲、黄某乙246435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该二人24643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该二人相当于246435元的财产。
12、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黄某乙62×××28的银行帐户于2013年4月28日转帐存入1450000元,该款项于当日全部以现金支取。
13、法院报案说明,证实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黄某甲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故意拒不执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建议对黄某甲立案查处。
1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2011年,其向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承包华美达广场工地部分挖土方工程,工程款总计2460000元,之后王某某先行支付其1010000元,尚欠1450000元。承包期间,其雇请张某某挖土,因资金周转不灵,尚欠张某某工资款221000元。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院有通知其判决结果,之后还通知其要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4月,其母亲王某珠为了向王某某催讨欠其的工程款到华美达广场工地喝农药自杀,之后王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通过其叔叔黄某乙的帐户支付其欠款1450000元。拿到上述款项以后,法院打电话通知其履行判决,还到其家鱼塘找,并通过村干部做其的思想工作,因为认为其母亲死亡与张某某有关,就一直没有还张某某的钱。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基本情况。
16、归案过程,证实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龙文区步文镇坂上村被抓获归案。
17、法院保管款收据、谅解书,证实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家属偿还张某某欠款,张某某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庭审过程中,本院出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故意隐藏财产,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通过其家属履行还款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报告,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媛媛
审 判 员 林源泉
人民陪审员 王芳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艺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