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海军,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再兴、张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因被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扣除审限十六天。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百益KTV三楼大厅,与被害人连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工作人员劝开。双方下楼后在KTV楼下互殴,郑某甲持一把西瓜刀伙同多人追砍连某甲等人,致连某甲受伤。经鉴定,连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4年3月26日,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郑某甲赔偿连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并当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连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琐事纠纷,持刀砍连某甲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郑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害人连某甲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郑某甲从轻处罚;3.在诉讼过程中,郑某甲与连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郑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漳州市百益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KTV三楼大厅,与被害人连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劝开,郑某甲等人先行下楼。连某甲等人心中不满,下楼欲找郑某甲等人报复,后将百益公司工作人员误认为是郑某甲一方的人员,双方互殴。乘坐在车上欲离开KTV的郑某甲等人发现打架,遂下车追打连某甲等人,郑某甲持西瓜刀将连某甲砍致重伤。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郑某甲、百益公司与被害人连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人民币15万元(其中,郑某甲共支付人民币13万元,百益公司共支付2万元),取得连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连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与连某丙等六人从百益公司KTV包厢出来,在大厅等电梯时被一个陌生男子(李某某)撞了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对方有人过来道歉。对方乘电梯下去后,其朋友问要不要下去打他们,其同意。连某乙去结账,其与其他四人乘电梯下楼去追对方,看见劝架的陌生男子(郑某乙)与几个人站在门口,以为郑某乙与李某某是一伙的,就与连某丙等人过去追打。不一会儿有一群人围过来打其这一方的人,其被打倒在地,一名胖胖的男子(郑某甲)拿着一把刀砍伤其后离开。其休息一会儿,慢慢走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绿化带,连某丙过来,其让他报警。接着一个瘦瘦陌生男子拿着棍子走过来打其,连某丙大声喊叫,陌生男子用力打了其左手臂之后离开,其被送到医院治疗。
2.证人连某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在百益公司KTV楼下打架的起因以及过程与被害人连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连某丙还证实连某甲腰部被砍了一个十几公分的伤口,手臂被打伤;张某某还证实其被许多人用木棍殴打,后被KTV大堂经理劝开。
3.证人连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在百益公司KTV楼下打架的起因与被害人连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还证实其结帐后到楼下,发现许多人在殴打张某某,过去帮忙时被人推到电梯里殴打。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与郑某甲、李某某等九人从百益公司KTV包厢出来,李某某在大厅与一个小个子男子碰了一下(连某甲),连某甲骂李某某时被打一下,其与郑某甲过去劝开,并向对方道歉,KTV工作人员郑某乙也过来劝解。其与郑某甲等人下楼后送李某某上的士先走,其他人也都上车准备离开时,看见五六个人在一楼KTV门口打郑某乙,追打到路边的挖掘机旁边。其听到有人喊:快点下来,有人被打。其和车上其他人下车冲上去,对方一个小个子男子被踹倒在右前方,其用棍子打了旁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连某丙)左臂,后看到大厅下面有一个胖子跟KTV员工打架,其冲过去用棍子打了他右腿一下。后来郑某乙叫其和其他人先走。凌晨5时许,郑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身上有血,他拿刀砍了小个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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