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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79号(2)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与郑某甲等人在百益公司KTV唱歌后要回家,在大厅撞到一名男子(连某甲)被骂,其动手打了连某甲肩膀一拳被劝开,后与郑某甲等人到了一楼,叫了一辆的士回家,不知道之后发生什么事。
6.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益公司KTV经理。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其在KTV三楼上班,看见郑某甲等人要回去,在电梯口转弯时,走在前面的男子与另外包厢出来的几名年轻男子(连某甲一方)在拉扯,其过去将双方劝开,郑某甲等人先乘电梯下楼。其和两个保安乘电梯到一楼停车场取衣服,在与保安陈某某说话时,连某甲等人对其这边的人进行殴打,其这边的人与他们对打。后来,郑某甲等人过来参与殴打连某甲等人,郑某甲持一把半米长的钢刀砍伤连某甲。
7.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益公司KTV经理。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听到楼下看车的同事在对讲机里说楼下有人打架,其赶到楼下,踹了张某某两脚后,对其他同事说不要再打了。接着看见郑某甲拿着一把刀从外面走进来,拽着张某某说了几句话。其说已经报警了,郑某甲等人离开现场。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益公司KTV保安。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其从对讲机得知KTV三楼有客人发生纠纷被劝息。其与郑某乙、邹某在一楼时被连某甲等人殴打,郑某甲等人过来帮忙殴打连某甲一方的人。在绿化带的一辆挖掘机旁边,郑某甲持一把刀往连某甲身上砍,另外一个人持棍子往连某甲身上打。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益公司KTV保安。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其在KTV一楼广场看管车子时被五个人无缘无故殴打,其与对方互殴。当时有一伙人刚要乘车离去,看见打架,这些人从车上下来参与殴打对方。其和其他人围殴一个较胖的人(张某某)。帮忙打架的客人中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人持刀砍伤连某甲,迸出的血溅到其身上。
10.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百益公司KTV现场经理。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在KTV一楼大门口有客人因发生矛盾打架受伤,当时其不在现场。案发时,现场有经理洪某某以及郑某乙、邹南等人。
1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巡逻至龙文区百益公司KTV门口时,看见公路绿化带躺着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旁边站着一名男子喊救人。其拨打120和110电话,直到120急救车和警察到现场将该男子送往医院。
12.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实公安机关从百益公司KTV调取监控视频,该视频记录当晚打架的过程情况。
13.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刑鉴DNA(2014)236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龙文)公(刑)鉴(医)字(2014)045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08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从非机动车道西侧地上的血迹、百益公司门口挖掘机上的血迹、砍刀刀背上的血迹、闽E×××××号轿车副驾驶室皮座上提取的血迹,经鉴定,为连某甲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可能性的9.02×1020倍;连某甲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胸腹开放性联合伤、右膈肌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伤情评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
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甲的汽车驾驶室内扣押西瓜刀一把;向陈某某提取带有血迹的牛仔裤一条和运动鞋一双。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平面图、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砍伤被害人连某甲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情况;侦查人员提取血迹的地点、位置情况。
1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甲辨认出被其砍伤的人系被害人连某甲;证人郑某乙、洪武西辨认出拿刀砍伤连某甲的人系郑某甲;
17.收条、借条共六张,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支付给被害人连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9万元。
18.罪犯档案资料、长泰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前科情况。
19.归案过程,证实2014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长泰县一方大酒店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归案。
20.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某甲及被害人连某甲的身份基本情况。
21.被告人郑某甲供述,2014年3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其与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在百益公司KTV大厅时,李某某与一个陌生男子(连某甲)相撞被骂,李某某打了对方一拳,后被郑某乙经理劝开。其这一方的人乘电梯下去后,让李鹏裕先打的回去,另外几个人也都上车要离开。这时,其看见刚才那一伙陌生男子在KTV门口广场中间殴打郑某乙等人。有人下车说郑经理被打了,有人喊快过来。其从车上拿了一把刀冲过去,看到连某甲被打倒在广场的推土机旁边,走过去与他说话时,连某甲用左脚蹬了其膝盖一下,其用刀砍了他三四刀。之后其走到张某某旁边说了几句话,郑某乙叫其先走,其与郭东平等人回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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