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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7日到案并先行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芬、汤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熊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刘某甲驾驶的助力车在龙文区九龙大道与漳华路交叉口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后发生纠纷,梁某某先用脚踹张某某腿部,后与熊某某追打张某某至路边食杂店内,并用脚踹张某某胸腹部致轻伤二级。2014年4月17日,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纠纷,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驾驶一部助力车在龙文区九龙大道与漳华路交叉口因闯红灯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正在拐弯的闽E×××××号轿车发生碰撞。在张某某与车上乘员陈某某下车查看时,梁某某先用脚踹张某某腿部,后从助力车厢中拿刀对指张某某,张某某见状转身跑入马路边的食杂店内躲避,梁某某伙同他人继续追赶张某某至店内,并一起用脚踢踹张某某胸腹部致张某某轻伤二级。2014年4月17日,梁某某主动到广西柳江县公安局成团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9日17时许,其驾驶闽E×××××号轿车载朋友陈某某至九龙大道与漳华路交叉处时,与三个年轻男子合骑的一部女式摩托车发生碰撞,三个男子摔倒在地。其下车查看时,两名被载男子起身靠近其,其中一人用脚踹其腿部,后这两名男子从摩托车厢里各拿出一把刀来,踹其腿部的男子持刀对指其腹部,其见状转身跑入马路边一食杂店内,该两名男子追赶其至店内并用脚朝其胸腹部一阵乱踹。并依法辨认出殴打其的两名男子是被告人梁某某和熊某某。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张某某驾驶轿车载其至九龙大道与漳华路交叉处左转弯时,一部摩托车从轿车右侧窜出,刮擦轿车后倒地,摩托车上三名男子摔倒。其与张某某下车查看时,其中一名男子抓住张某某肩膀,用脚踢张某某,并拿出一把刀对着张某某的腹部。在张某某转身逃避躲进马路边的一间食杂店时,该男子与另一名男子分别持刀进入,事后知道张某某受伤。并依法辨认出殴打张某某的两名男子是被告人梁某某和熊某某。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7时许,一名中年男子跑进其经营的位于漳华路与九龙大道交叉处的食杂店内,后又冲进两名持刀男子,用脚踹中年男子的胸腹部。
4、证人熊某、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夫妇经营的牛骨加工作坊的员工刘某甲、熊某某、梁某某于2014年3月25日左右突然提出辞职,听说是2014年3月19日下午下班后,刘某甲驾驶助力车载熊某某与梁某某途经漳华路与九龙大道红绿灯处被一部轿车撞倒,刘某甲晕倒,熊某某与梁某某一起殴打轿车司机。因为害怕被抓,三人打算离开。
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9日傍晚,其接到梁某某的电话说他与刘某甲、熊某某在九龙大道与漳华路交叉口出了车祸。其赶到事发地点没有找到人。当晚18时许,其兄长刘某甲回家时,其看见刘某甲脸上有伤。3月23日晚,熊某某与梁某某到其出租房,其听见熊某某与梁某某说出车祸那天傍晚,刘某甲驾驶助力车载熊某某与梁某某从熊某的作坊出来途经漳华路与九龙大道红绿灯处被一部轿车撞倒,刘某甲倒地,熊某某与梁某某将轿车上的一名男子打到旁边的一家商店里。
6、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经过。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具体位置。
8、定点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带公安人员指认其与熊某某、刘某甲合骑的助力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轿车相刮碰以及其殴打张某某的具体地点。
9、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龙文)公(刑)鉴(医)字(2014)04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左胸第5、6、7、8、9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伤情评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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