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住诏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办理刑拘手续,在逃,2014年8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蓉蓉、陈茂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丙在诏安县桥东镇洪洲村沈某丁宅基地前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沈某甲用钢筋打中沈某丙头部,用拳头打中沈某丙面部,后又用脚踹沈某丙左腰,导致沈某丙头部、面部及左腰受伤。经鉴定,沈某丙L2、L3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到铁炉港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意见是:被告人沈某甲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丙在诏安县桥东镇洪洲村沈某丁宅基地前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沈某甲用钢筋打中沈某丙头部,用拳头打中沈某丙面部,后又用脚踹沈某丙左腰,导致沈某丙头部、面部及左腰受伤。经鉴定,沈某丙L2、L3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沈某甲主动到铁炉港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沈某甲向被害人沈某丙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沈某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8000元,限于本调解协议签字时支付28000元,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50000元;被害人沈某丙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甲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27日19时许,在他家的宅基地工地收工后,他刚走了没多远就听到他姐姐沈某戊喊“打人了”,他转身过来看到沈某丁的哥哥沈某丙在骂他姐姐沈某戊,还用手去拉沈某戊的胳膊。他以为是沈某丙在打他姐姐沈某戊,于是就从工地上捡了一根钢筋(长约1.5米,表面有螺旋纹并有铁锈)冲到沈某丙的后面,用钢筋朝沈某丙的头部打了一下。沈某丙转过来就用拳头要打他,但没有打到。他扔掉手中的钢筋用拳头朝沈某丙的脸部打了两三下。他最后一下打在了沈某丙的嘴巴处,沈某丙往后退了几步倒在地上,后腰处碰在一块石头上。沈某丙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要起来打他,他看到后冲过去踹了沈某丙的后腰一脚,沈某丙又向前趴在地上,并且头部碰到地上。其他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2.被害人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27日19时许,他弟沈某丁打电话叫他去找村里的基建组及村主任说沈某甲一家人要拆他们家的围墙,他就开着摩托车去通知,通知完他就开着摩托车先到他弟沈某丁家,就看到要拆他弟家围墙的沈某甲一家子已经在拆了,又看到他们家一个女的叫沈某戊一直在大吵大闹的,就对沈某戊说,嫁出去的女儿就跟泼出去的水一样,叫他们都回家吃饭,不要拆了,等明天村里的基建组、镇里面土地和建设所的人过来再一起解决。他转身准备叫他弟沈某丁回去吃饭,沈某甲就拿着一根水钢管(长约1.5米)从后面向他头上打了一下,他就往前面到了下去。他受伤。头被钢管打了一下,流了好多血,左后背被脚踹了一下,左脸颊左眼下方被打了一下等到事实。
3.证人证言:①证人沈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9时许,在他家的宅基地工地收工后回家时。他走在前面,他弟弟沈某甲走在他后面不远。没走多远就听到他姐姐沈某戊在喊“打人了”。他弟弟沈某甲转身就跑到沈某丙后面,他从地上捡了一根棍子打了沈某丙头部以下,然后沈某丙和沈某甲面对面打了起来。他看到沈某丙倒在地上,沈某甲过去踹了沈某丙后腰处一脚等到事实。②证人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9时许,沈某丙被沈某甲手持钢签打到头部倒地后,后背被沈某甲踹了一脚等事实。③证人沈某庚的证言,证实沈某丙手持钢管打沈某甲头部,沈某丙倒地后,沈某甲从后面踹了沈某丙背部一脚等事实。④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9时许,沈某丙被沈某甲手持钢筋打到头部倒地后,后背被沈某甲踹了一脚的事实。⑤证人沈某辛的证言,证实沈某丙被一年青人手持钢管从后面击中头部,后听说被另外一个男的踢了下后背。当时天比较暗,我离得比较远,就没看清楚,只知道是要来拆墙用的工具,后来应该给他们拿走了等事实。⑥证人沈某戊的证言,证实沈某丙用拳头打了其太阳穴、胸口一拳,后被她弟弟沈某甲挡开后摔倒在地把头摔破了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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