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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刑初字第246号(2)
一、贪污事实
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涂某经商议,决定将已改造完成的大路街、县前街供水管道项目的工程量,累加至王某甲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正在承建的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中,由王某甲一并上报该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从中套取工程款并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涂某叫王某甲帮助将已完成改造的大路街等供水管道工程量累加至其在建工程量中,王某甲表示同意。同年11月的一天,涂某将城区大路街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的相关材料清单交给王某甲,由王某甲聘用的工程内业制作人员蔡某某根据该材料清单,计算出大路街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的工程量,总价款为69237元,再将该虚增的工程量,交由蔡某某累加至当月在建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中,并由王某甲向地方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后由被告人许某、涂某在该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发票上签名、报支。2013年11月29日,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通过电汇转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25万元。
2013年12月,王某甲从上述预付工程款中,按虚增工程款80%的比例,取出整数5.5万元送至被告人涂某家中,涂某将该款收下。2014年春节期间,涂某将该虚报的5.5万元先后2次分给被告人许某共计3万元,余款2.5万元被其个人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⑴批复、函、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工程改造方案图等,证实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已获得上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2013年4月17日,王某甲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签署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⑵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及相关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1月29日,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通过电汇转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25万元,被告人许某、涂某在上述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及相关发票上签名。
⑶工程量明细单,证实虚构的大路街供水管道改造工程量为69237元及当月正在承建的工程实际工程量。
⑷记账凭证、仓库领料单、协议书、决算总价表及证明等,证实诏安县旧城区大路街等供水管道改造工程于2012年下半年已改造完成,该工程土建部分由所在社区负责,供水管道等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负责。
2、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3年11月29日,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通过电汇转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25万元。
3、证人证言:
⑴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通过挂靠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2013年8、9月的一天,涂某对其说公司决定将已改造完成的一部分供水管道工程量累加至其承建的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当中,申报工程款,具体由他提供材料清单,其表示同意。2013年11月的一天,涂某向其提供1份大路街供水管道改造的材料清单,要求其根据该材料清单,计算出工程量,再虚增至其在建工程量中。其将清单交给内业制作人员蔡某某,交代蔡某某按照正在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计算出工程量,后蔡某某制作1张工程量明细表(大路街),总工程量为6万多元,涂某看后说好。不久,其将虚增的工程量累加至当月实际工程量中,并填报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表,上报申请工程款。2013年12月,虚增部分工程款也按照合同约定80%的比例拨付,其取出5.5万元送至涂某家,交给涂某。其并不清楚他们套取工程款的目的及款项去向。
⑵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甲向其提供1份手抄一些自来水管道改造工程的材料清单,并交代按照正在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计算出工程量。其按王某甲的要求,将工程量计算好,并制作1张工程量明细表(大路街),后交给王某甲。几天后,王某甲又将该表格交给其,让其将表格里的工程量累加至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当年10、11月实际工程量中,并申报工程价款月支付进度款。工程量明细表(大路街)表格统计的工程量为69237元,该工程量并不是实际工程量。
⑶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4月,王某甲以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诏安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工程,
⑷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职工。2012年下半年,诏安县旧城区大路街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由该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土建部分由所在社区负责,供水管道等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公司负责。仓库领料单上体现的管道材料是真实的,其也在仓库领料单上签名。
⑸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诏安县南诏镇西门社区书记兼主任。2012年下半年,该社区负责实施该社区县前街水泥路硬化工程,相关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由国营诏安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供水管道材料及安装费用由该公司负责。
4、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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