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诏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海涛、代理检察员许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及其辩护人沈冰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和受害人沈某乙在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山前自然村石蔡的村路上因为摩托车摩擦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双方扭打过程中,沈某甲推了沈某乙致其倒地头部受伤。
经鉴定,沈某乙的伤情属二处轻伤一级,其中: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水肿,属轻伤一级;脑挫裂伤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轻伤一级。沈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致被害人二处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沈某甲供述其有动手打沈某乙几下,沈某乙有被他用肘部推倒地的事实。辩护人沈冰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沈某甲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沈某甲主观故意较小,且被害人沈某乙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沈某甲属初犯、偶犯,对被告人沈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理。3、被告人沈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沈某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沈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沈某乙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和被害人沈某乙在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山前自然村石蔡的村路上因为摩托车摩擦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沈某甲殴打沈某乙头上三拳,双方在扭打过程中,沈某甲推了沈某乙致其倒地头部受伤。
经鉴定,沈某乙的伤情属二处轻伤一级,其中: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水肿,属轻伤一级;脑挫裂伤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轻伤一级。沈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沈某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治疗费54884.85元。经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的伤残程度评定为玖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受伤后90日。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沈某甲到诏安县公安局桥东派出所投案。审理中,被告人沈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沈某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沈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沈某乙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10日22时多,他与沈某乙因摩托车碰撞的事,双方发生口角,后他们两个就打起来了。他往沈某乙头上打了三拳,沈某乙往他头上打了一拳,还要再打一拳的时候被他用左手挡住。他们两个就贴身推来推去,最后沈某乙再用拳要击打他的时候,他用手肘顺势挡了一下,沈某乙的拳头打中他的肘部,他顺势推了一下,沈某乙就往后仰,并仰躺摔倒在地上,他看到沈某乙摔倒之后就没有过去,打电话给老婆陈某戊叫村里的治保主任陈某甲过来等事实。其余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2、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10点多,他骑着摩托车要去猪场路过“山前”村路时,超车时碰到沈某甲的摩托车,后他们双方争执了几句,沈某甲就动手打他,然后他们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沈某甲殴打他的头部后,他站立不稳就后仰在地上,过后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打架的时候被沈某甲打到头部,沈某甲具体持什么器械打伤他不清楚等事实。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系诏安县桥东镇西浒村村委会治保主任。2014年3月10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他得知本村人沈某甲和沈某乙在石蔡发生打架后,就骑着摩托车来到山前自然村石蔡。他到达现场后看到沈某甲坐在路边的竹堆上,竹堆旁边停靠着同方向行驶状态下停放的两部男装太子型摩托车。他上前问沈某甲:“平发在哪里?”沈某甲指着菜园方向称跑到园子里去了,后他发现沈某乙仰躺在水沟里。沈某乙睁开眼后,他就上前搀扶沈某乙到路上停放摩托车的地点附近。他发现沈某乙浑身抖索并站不稳。他上前问伤到什么部位,沈某乙用手指着后脑处支支吾吾,他就用手机手电筒照亮沈某乙头部后发现头部有一血肿处,后他就打电话联系过来载沈某乙去看医生等事实。证人沈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甲是他连襟,于2014年6月23日带被告人沈某甲到桥东派出所投案自首。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甲是他的妹夫。2014年3月10日晚上22时多,他得知沈某甲和沈某乙在石蔡发生打架后就骑自行车到石蔡,到现场后双方在争吵都说被打了,他就说都没有第三人在场,别再吵,各人分别去看医生。当时他和陈某甲有上前摸沈某乙的后脑,感觉有一包包,没有流血等事实。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甲是他姐夫。2014年3月10日晚上,当时他姐打电话给他说:“你姐夫沈某甲和沈某乙在石蔡发生打架,你赶快过去看一下,不然两个人都打死在那里”,他到现场时,看到沈某甲和沈某乙两人在争吵,已没有打架了,后来双方各自离开去看医生,他就牵沈某甲摩托车离开。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23时左右,他得知其小姑丈和沈某乙在石蔡发生打架就骑摩托车到现场,他到现场时村治保主任陈某甲已在现场了,双方打架已结束了,现场周围也没有看到打架的凶器。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沈某甲是她的丈夫。2014年3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她接到沈某甲的电话后,害怕对方叫人发生更大的事情就跟姐夫沈某丙打电话,其就让她去找陈某甲,她去陈某甲家找不到,后又跟陈某丙打电话叫其去现场看一下,过后得知双方均去看医生了。证人沈某丁的证言,证实沈某甲和沈某乙在石蔡发生打架的过程他本人不清楚,没有在现场,发生后沈某丙曾打电话给他,要他打电话给海宝过去看个究竟,过后听说双方都住院了。证人沈某戊的证言,证实他到达现场时,沈某甲和沈某乙都不在现场了,村治保主任陈某甲跟他说,双方都去医院了。证人沈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0日晚上他二嫂打电话给他说,他二哥沈某乙与沈某甲发生打架纠纷,让他过去看看,他到达现场时他哥在呻吟,陈某甲让他赶紧把沈某乙送去治疗,后他就载其兄到县医院治疗。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