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诏安县。
诉讼代理人钟建松,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2年12月2日,住诏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4)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茂坚、吴蓉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钟建松,被告人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载饲料要到龙冲高架桥下自家养鹅场,经过同村沈某丙的田边小路,当时沈某丙拿一把锄头站在小路边堵田水,因之前沈某甲与沈某丙及其家人有过节,此时沈某丙看见沈某甲骑摩托车过来即持锄头面对沈某甲,沈某甲害怕被沈某丙殴打,遂将摩托车停下,转身往龙冲村自家方向跑去。当其跑到同村沈某丁家门口时正好遇见沈某丙的哥哥沈某乙,沈某乙看见其弟弟沈某丙在追沈某甲,因之前双方有过节,沈某乙左手抓住沈某甲的衣服,沈某甲随即双手抓住沈某乙两侧肩膀,沈某乙右手握拳对着沈某甲的右侧下巴击打了一拳;沈某甲被打中后,右手用力地抓住沈某乙的左侧肩膀,左手抓住沈某乙右侧衣服,将沈某乙往左侧方向摔下去,沈某乙站立不住,身体往左边倾倒,沈某乙右侧膝盖着地摔倒,沈某乙被摔倒后沈某甲即跑离现场。2014年8月26日晚8时许,民警在诏安县金星乡湖内村抓获被告人沈某甲。经鉴定,沈某乙的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证人沈某丙、沈某戊、沈某己等七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诉称,2013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甲在金星乡湖内村沈某丁家门口摔打原告致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并髌韧带髌腱膜断裂,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原告受伤后在诏安县中医院两次住院共39天,医疗费23706.37元。经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80天,误工期限244天。现请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15846.42元。
被告人沈某甲辩解,被害人沈某乙是自己摔倒的,其只是推开沈某乙的手,沈某乙有否摔倒在地其不清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乙要求赔偿损失,其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载饲料要到龙冲高架桥下自家养鹅场,经过同村沈某丙的田边小路,当时沈某丙拿一把锄头站在小路边堵田水,因之前沈某甲与沈某丙及其家人有过节,此时沈某丙看见沈某甲骑摩托车过来即持锄头面对沈某甲,沈某甲害怕被沈某丙殴打,遂将摩托车停下,转身往龙冲村自家方向跑去。当其跑到同村沈某丁家门口时正好遇见沈某丙的哥哥沈某乙,沈某乙看见其弟弟沈某丙在追沈某甲,因之前双方有过节,沈某乙左手抓住沈某甲的衣服,沈某甲随即双手抓住沈某乙两侧肩膀,沈某乙右手握拳对着沈某甲的右侧下巴击打了一拳;沈某甲被打中后,右手用力地抓住沈某乙的左侧肩膀,左手抓住沈某乙右侧衣服,将沈某乙往左侧方向摔下去,沈某乙站立不住,身体往左边倾倒,沈某乙右侧膝盖着地摔倒,沈某乙被摔倒后沈某甲即跑离现场。2014年8月26日晚8时许,民警在诏安县金星乡湖内村抓获被告人沈某甲。经鉴定,沈某乙的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沈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偏重)。案发后,被害人沈某乙在诏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治疗费23706.47元。经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的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伤残;误工期限244日;沈某乙未构成长期护理依赖,评定出院后护理期限80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4日下午5时左右,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要去养鹅,经过同村沈某丙的田边,正好遇到沈某丙一个人拿着锄头站在田边的小路上,因之前有发生过口角纠纷,沈某丙看到他就向他走过来,他将摩托车停下来,沈某丙二话不说就拿起锄头作势要打他,他就赶紧往回跑,沈某丙从后面追过来,他跑到同村沈某丁家门口时,正好遇到沈某丙的哥哥沈某乙从对面沈某庚家跑出来,他们两人碰面互相动手,沈某乙左手抓住他的衣服,右手握着小东西打他右侧下巴,他被打中后还手,用右手抓住沈某乙的左侧肩膀,左手抓住他右侧衣服,双手顺势将沈某乙率向公路,沈某乙被他摔倒后,他就往村里他家跑去。其余供述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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