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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33号(2)
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凌汉
审 判 员  陈阿民
人民陪审员  杨芬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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