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114号(2)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0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一部HJ110二轮摩托车(动机号83BB539)交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使用,林某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将摩托车交由被告人林某甲使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未表示反对。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该摩托车载附事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及其子林某丙沿官九线自岩溪镇往田头村方向行驶,途经官九线与岩溪镇六十米大街岔路口拐弯时,与被害人陈某戊逆向行驶的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戊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将其驾驶的车辆移至离事故地点约150米处的田间小路上并弃车逃逸。对本事故,被告人林某甲应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戊应负次要责任,乘客陈某、林某丙不负责任。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现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戊家属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戊于1945年4月9日出生,事故后被送到长泰县第二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1088.59元。2013年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184.2元,平均每日为88.70元。2014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长泰县看守所当日以林某甲于2013年因直肠癌进行手术,现仍需进一步化疗治疗,且有高血压,暂不予收押。经本院委托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林某甲的病历送交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是否符合关押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经漳州市医院病理诊断为直肠癌术后肠瘘,感染性休克,术后病理示直肠管状乳头状腺癌,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014年9月2日,长泰县看守所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再次不予收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某甲的基本情况。
2、被告人林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籍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林某甲具有A1A2驾驶资格,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
3、林某提供的肇事二轮摩托车合格证、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投保记录卡。证明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型号是HJ110二轮摩托车,动机号码是83BB539,该投保记录卡所记录的摩托车用户姓名为杨某某,购买日期为2004年1月30日。
4、被害人陈某戊身份证复印件、长泰县岩溪镇甘寨村村委会、长泰县公安局岩溪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害人陈某戊的基本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系陈某戊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系被害人陈某戊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是陈某戊养女。
5、长泰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4年2月20日7时30分,林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岩溪镇六十米大街叉路口与逆向行驶的陈某戊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林某甲弃车逃逸,于2014年2月22日到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6、长泰县公安局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林某甲未有违法犯罪经历。
7、福建省漳州市区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证明被告人林某甲属直肠腺癌术后肠瘘,感染性休克。
8、长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驶强制措施凭证、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解除扣留道路交通肇事车辆通知书。证明2014年2月20日,陈某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以及一辆未知无牌二轮摩托车被长泰县公安局依法扣留、陈某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因没有合法的车辆来历证明,依法不予放行。
9、陈某戊架籍查询证明。证明陈某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陈某戊火化证。证明陈某戊尸体已于2014年2月24日火化。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0日早上7时24分许,她公公陈某戊到她家,约26分许就离开了,后来才得知他在官九线与岩溪六十米大街发生交通事故。从她家出去骑摩托车大概三、四分钟就到案发现场。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0日7时35分,他驾车去岩溪中心小学,沿官九线自岩溪往田头方向向行驶,右转弯进入岩溪六十米大街,看到在右转弯旁车道上看到一辆黑色女式无牌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上,有个老人躺在车旁,头部在流血,他就用手机报警。
1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0日早晨他驾车从岩溪医院出发沿六十米大街往官九线方向行驶,在六十米大街与官九线路口时,看到他的左侧对面车道的拐弯处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一个老人躺在二轮摩托车旁边。还有一辆前轮摇摇摆摆二轮摩托车的往岩溪医院方向行驶,后面有一个女子和一个小男孩跟在后面,该二轮摩托车是黑色的,有点深绿色,前轮损坏不能正常行驶,摇摇摆摆的。
14、证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20日7时20分左右,其丈夫林某甲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女式二轮摩托车载她及儿子林某丙从娘家甘寨村出来要去岩溪镇区,在岩溪六十米大街路口右转弯进入镇区方向行驶时对面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她跟林某甲说要注意,刚说完二辆摩托就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林某甲将摩托车扶起来往前推了2至3米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后来林某甲让她先走,说他要处理。林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是林某甲大姐林某因为向其借一辆摩托车被盗,林某就将该摩托车赔偿给他们,该无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就一直由林某甲在使用,林某什么时候买车的她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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