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047号。
法定代表人林清标,总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某,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员工。
上述六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华毅鹰、杨健,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投案,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海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普铁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海来某甲,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俄勒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吉俄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木尔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马海某某、普铁某某、海来某甲、俄勒某某、吉俄某某、曲木某某、木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霖、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汤某某、阮某某、林某甲、苏某某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华毅鹰、杨健、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卢福东、被告人马海某某、普铁某某、海来某甲、俄勒某某、吉俄某某、曲木某某、木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海来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以恶意向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角美分厂索要路费赔偿为目的,分别于同年4月3日、4月5日、4月7日安排以被告人马海某某、普铁某某等人为带班工头的三批共计39名彝族务工人员到该厂应聘。在此期间,任某某不但提供假身份证复印件给部分彝族务工人员并说工厂每月工资3500元,并鼓动马海某某、普铁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等人向厂方谎称是从四川省老家前来标新工厂务工,在厂方发现有人没有真实身份证而不让上班时,以此为理由向厂方索要每人来回四川省老家的路费约2000元,如果厂方不答应该赔偿要求,便在工厂怠工、滋事,给厂方施加压力。在同年4月8日至4月14日间,马海某某多次伙同普铁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及被告人吉俄某某、曲木某某经事先商量后,煽动其他彝族务工人员以工资待遇低、工厂不让上班为由到工厂怠工、滋事,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秩序,并向厂方索赔路费。同年4月14日9时许,马海某某、普铁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吉俄某某、曲木某某伙同其他彝族务工人员到生产车间滋事并向厂方索赔时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并打架。行为中,马海某某、普铁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吉俄某某、曲木某某伙同其他彝族务工人员殴打该厂员工杨某甲、汤某某、阮某某、曾某、林某甲、苏某某致伤(其中被告人木尔某某用石头殴打杨某甲,致其受轻伤),并用石头砸坏多处车间玻璃等设施及损坏车间产品,损坏价值共计9018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导致车间生产停工,造成该厂误工、用电、燃料损失共计2152元。案发后,任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汤某某、阮某某、曾某、林某甲、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马海某某、普铁某某、海来某甲、俄勒某某、吉俄某某、曲木某某、木尔某某的刑事责任。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认定案发后,任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海某某、普铁某某、俄勒某某、吉俄某某、曲木某某、木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任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马海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对普铁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俄勒某某、曲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对海来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对吉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木尔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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