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03号(6)
28、证人阿尔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其他老乡通过厦门一个长头发的劳务中介介绍到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角美分厂上班。中介提供一份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其。2014年4月14日上午,其看到他们老乡拿石头朝公司车间扔去,公司员工跑回车间并关上车间大门。
29、证人吉克某某、阿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劳务中介公司一长头发男子介绍到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务工,中介公司曾说上班不用身份证,但几天后,厂方要求他们提供身份证。中介跟他们说每月工资3500元,来之后才发现每小时4元,他们之中商量要么提高工资至3000元,要么让公司赔他们2000元。4月14日上午,他们去2号车间找阮经理,阮经理让他们出去,后双方打起来,他们跑到车间外面,他们老乡捡起石头往车间里面扔,有的扔老员工,有的砸破玻璃门、窗。
30、证人则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许多彝族老乡原来在厦门工作,后他们的工头安排他们到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角美分厂上班。到厂之后,工头安排新工头马海某某,要他们听新工头的。其听说之前有二批老乡也到该厂上班,工资每月3500元,但到厂之后才知道工资没有那么多。2014年4月14日上午,工头又组织他们到公司办公室找领导,后他们在车间找到经理,经理叫他们出去,他们和车间的员工发生冲突,打了起来。他们有人将车间的一些产品推倒,最后他们跑出车间,捡石头往车间的玻璃扔,砸破许多门窗玻璃。
31、证人海来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任某某打其电话说有工厂要人,上满28天3500元至4000元,还说可多叫一些老乡去那里打工,到时厂方不要他们,可以叫工人在厂方闹,索要四川到福建的来回路费。其将情况告知马海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2014年4月3日,其安排马海某某、俄勒某某等13人进厂,并交代先上班,到时如果厂方不要他们,去向厂方索要路费,并听任某某安排。任某某也对彝族工人说如果厂方不要他们可以向厂方索要路费。4月5日,安排海来某甲等人进厂,后其多次同马海某某、俄勒某某、海来某甲通电话,交代他们要小心一点。4月15日才知道厂里打架的事。其介绍工人进厂目的是要向厂方索要路费,并不是为了打工赚钱。通过照片辨认出任某某就是劳务公司的中介及俄勒某某、海来某甲、马海某某。
3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3、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数据光盘及照片,证实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案发后现场情况的视频及照片。
34、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漳)公(台刑)鉴(伤)字(2014)078、075、076、074、072、07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汤某某、阮某某、曾某、林某甲、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35、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字(2014)152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被砸物品价值及误工、燃料、用电损失共计11170元。
3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求职登记表、新员工帮带记录表、师徒帮带名单、借饭票名单及登记表、新员工无票用餐登记表、借条、新员工入职须知、操作员工薪酬体系、劳务用工协议、培训记录表、新员工岗前培训、安全签到表,及厦门灿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郭某某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分三批进该公司务工的彝族工人的登记身份信息和入职、就餐等相关材料,及厦门灿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情况。
37、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的报案书及直接损失情况报告,证实福建标新易开盖集团有限公司向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报案及报告因本案直接损失的情况。
38、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厦门灿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出资人及出资信息和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厦门灿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等相关情况及目前该公司的情况。
39、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被告人任某某系自动投案和其他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辨认木尔某某的情况、对海来某乙另案处理,及厦门灿玖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刘某、李某乙等人无法联系等情况。
40、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八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41、(1)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予以供认,并通过照片辨认出俄勒某某、普铁某某及海来某乙。
(2)被告人马海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予以供认,并通过照片辨认出海来某乙、曲木某某。
(3)被告人普铁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予以供认,并通过照片辨认出任某某就是劳务公司中介“小林”及参与的木尔某某、曲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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