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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53号(2)
(9)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中共龙海市纪委、市监察局扣款收据,证实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追缴赃款305000元、龙海市纪委追缴赃款695030元。
(10)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7日下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到海澄镇人民政府,了解到当时黄某甲在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教育项目征迁指挥部工作,即通过该镇镇长陈双全通知黄某甲到镇政府并表明检察院要找他调查情况。黄某甲即赶回镇里,当天下午15时许,该局办案人员在海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黄某甲进行询问。2015年1月9日上午,该局办案人员又到海澄镇,了解到当时黄某甲又在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教育项目征迁指挥部工作,即通过该镇镇长陈双全通知黄某甲表明检察院要找他调查情况。黄某甲赶回镇里与办案人员会面。该院办案人员将黄某甲带到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讯问。
(1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职责情况说明、黄某甲简历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及海澄镇政府《关于成立海澄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港尾铁路海澄段征迁工作人员分组表,证实黄某甲属事业干部,现任龙海市海澄镇科技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主任。2009年4月开始兼任海澄镇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2010年11月-2011年10月任港尾铁路海澄溪北段征迁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现场清点、丈量、登记工作。
(12)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书、(2013)龙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林某甲等人已被判处刑罚;审理中,全部赃款均被追回,其中刘某丙上交赃款8470元、黄某已上交赃款33775元。
2、证人证言
(1)林某甲证实,2011年间,其任海澄镇铁路征迁办公室溪北村丈量征迁组组长。丈量清点溪北村青苗前2-3天,黄某已、高某甲向其和柯某某说清点青苗时要多报一些出来分,其和柯某某同意。后来黄某已、高某甲到其家,黄某已又说多报些青苗款出来分,具体他会交代高某甲找其办,其同意。丈量当中,黄某已提供了刘某丁、刘某戊、黄某寅等人的名单给其,黄某已向其拿空白地面附着物确认表给这些人签名捺印后,其再带回家填写青苗数量,如果这些人本身就有青苗,其会再添加上一定的数量。其记得用刘某丙的儿子刘某乙的名义伪造了45980元,用刘某丙的另一个儿子刘某甲的名义伪造了85550元,用刘某丁的名义伪造了81805元,用高某乙的名义伪造了4万元,用高某丙的名义伪造了4万元,用黄某丁的名义伪造了6万元。2011年1月,高某甲找其商量伪造青苗赔偿款出来分,其当场伪造高智坤的龙眼和毛竹,金额21380元。2011年9月,高某甲拿1万给其。2011年1月,高某甲带黄某己找其,让其在清点果树时照顾黄某己,过后,黄某己单独找其要其多伪造些青苗,会给其甜头。后其给黄某己虚报了50590元。6月间,高某甲给其15000元,说黄某己要分给其。黄某已叫其多造85670元赔偿款给黄某辛。2011年1月,李国龙要求其照顾黄某庚的果树,多报些赔偿款,以后才分给其。后其有多填写一些杨梅,多造了3万元。后2011年6月黄某庚给其15000元,说要感谢其。2011年1月,黄某壬叫其关照他儿子黄某子和黄某癸抢种的香蕉,按规定不能赔偿,其登记3000株,他们获得62000元赔偿款。2011年7月,黄某壬在921南路和城隍庙路给其2万元,说要感谢其。高某甲叫其照顾他亲戚欧阳某甲的房屋征迁,他房屋内外无装修,丈量后,由周某某对房屋评估造价,周某某登记为内外都有装修(内外、天棚、楼梯扶手),其也在确认表上签字。多报出95601元出来。2011年5-6月,高某甲到其家给其1万,说是欧阳某甲要分给其的。欧阳某戊(欧阳跃源)家厨房是铁棚搭盖,找其要求照顾,其就登记为砖混结构,多获赔偿15228元(20000元)。2011年5-6月,他到其家给其1万元,说要感谢其。2011年4月,周某某说林某乙交代欧阳某乙的房屋面积多造给他,之后林某乙让其照办,后其重新多造397.12平方米左右。黄某已叫其照顾一下李某丙,其有多记2万元。用刘某戊、黄丽羡的名字伪造多少金额其记不起来了。除李某甲、林某丙那笔柯某某有一起共谋外,其余虚报的其没告诉柯某某。柯某某也明知黄某已等人密谋虚报征迁补偿款,所以柯某某会在这些虚报的表格上签名确认。按规定,地上附着物确认表需要村民签名确认后,其和黄某甲、柯某某、林某丁四人应在现场一同签名确认,实际上大都是事后在2011年4月至5月份在镇政府签的。
(2)黄某已证实,在清点青苗的第四天,高某甲对其和林某甲提议说,伪造一些青苗赔偿款出来分,林某甲说:“你们提供一些比较可靠的村民姓名,挂靠这些村民的名义伪造青苗赔偿款”。高某甲讲用刘某丙的名伪造赔偿款,林某甲说:“可以,叫刘某丙晚上来我家签名。”,当晚,村两委成员和刘某丙以及镇的丈量征迁组林某甲、柯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其叫刘某丙去林某甲家里,林某甲拿两张空白的“附着物确认表”给刘某丙签名,后由林某甲去填写具体赔偿内容。在清点高某乙、高某丙家青苗时,高某甲提议用高某乙、高某丙的名伪造一些青苗赔偿款出来分,其同意,但具体是高某甲和林某甲去操作。2012年1-2月间,高某甲说用黄某丁的名义伪造了青苗赔偿款,从中拿了5万元要给其。其坚决不要,高某甲只好带回去。2011年6-7月,黄碧芳说他拿刘某丁身份证给林某甲伪造青苗赔偿,要给其2万,其没要,其没参与刘某丁伪造青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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