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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53号(6)
4、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龙海市海澄镇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港尾铁路海澄溪北段征迁组工作人员,负责港尾铁路海澄段溪北村征地拆迁的现场清点、丈量工作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港尾铁路征迁补偿款1026078.4元被骗领,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自动到案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因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亦已全部追回,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评判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被告人黄某甲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聪明
审 判 员  郭莉娜
人民陪审员  简少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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