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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被治安拘留12日,于2014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龙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旺佳游泳池”找路边村人郑某丙,郑某丙见到被告人郑某甲即驾驶闽E×××××号奔驰牌轿车准备离开,被告人郑某甲随即挡在车前,并爬上车前盖,欲阻止郑某丙驾车离开。其间,被告人郑某甲将闽E×××××号奔驰轿车的二套前雨刮器和发动机罩上的奔驰标志折断,并用其所穿的高跟鞋跟将发动机罩进气格和前挡风玻璃砸裂,造成损失价值共计152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拨打手机报警并于现场等候,后被龙海市公安局颜厝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辩称系郑某丙故意开车撞其,其有折断奔驰车的雨刮器和奔驰的标志,但是没有拿高跟鞋砸车玻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旺佳游泳池”找郑某丙,郑某丙见到被告人郑某甲即驾驶闽E×××××号奔驰牌轿车准备离开,被告人郑某甲随即挡在车前,并爬上车前盖,欲阻止郑某丙驾车离开。其间,被告人郑某甲将闽E×××××号奔驰轿车的前雨刮器和发动机罩上的奔驰标志折断,并用高跟鞋跟将发动机罩进气格和前挡风玻璃砸裂,造成损失价值共计152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拨打手机报警并于现场等候,后被龙海市公安局颜厝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2年9月3日诊断为宫颈鳞癌Ib1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郑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1月10日上午11点30分许,其开车到其经营的旺佳温泉游泳池停车场时,郑某甲追了过来,其就把车门反锁想要把车开走,郑某甲挡在车前面不让其离开,并把身体趴在车前盖,其把车停住并叫她下来,她不下来,并用高跟鞋砸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来其想叫游泳池的工作人员把她拉下来,但没人敢拉,其就叫吴旺根报警,然后郑某甲就一直用高跟鞋砸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及引擎盖边的塑料通风孔,把车前挡风玻璃砸出一条裂缝,车前盖出风槽也被砸破,车的标志也被她折断,还用手折断两根雨刮器。后来一个客户看不过去就将郑某甲从车前盖拉下来,其就赶紧把车开走了。
2014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郑某甲砸坏的那辆闽E×××××奔驰轿车车主登记的是其儿子郑某乙,不过平时是其在使用这辆车。该车是2009年1月8日其去厦门4S店购买的,当时车辆上牌登记是其儿子郑某乙的名字,之后这辆车一直由其使用至今。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2时许,其看见郑某甲趴在旺佳游泳池老板郑某丙的奔驰小车的车头引擎盖上,车头的雨刮器竖着,没有贴在前挡风玻璃上,郑某丙叫其把她拉下来,其和李某某对郑某甲说“不要这样,赶紧下来,有什么事情用讲的就好”,郑某甲不肯,并将车前引擎盖上郑某丙的奔驰车雨刮器折断,折断后又脱下自己的高跟鞋砸前挡风玻璃,连续砸十多下,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破,随后,郑某甲又用高跟鞋将前挡风玻璃下的通气塑料砸破,用手将塑料板掰破,又用高跟鞋砸车的引擎盖,将车头奔驰标志砸断。这时,一个男客户过来将郑某甲拉下来,郑某甲就追打这个男客户。郑某丙驾驶的奔驰车牌号是闽E×××××号,奔驰车雨刮器被折断,前挡风玻璃破了,玻璃下的通气塑料被砸破,车头奔驰标志被砸断。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中午,其看到郑某甲趴在郑某丙驾驶的一辆闽E×××××黑色轿车的车头上,用高跟鞋砸打轿车的挡风玻璃、引擎盖以及引擎盖边的塑料通风孔,后又用手折断雨刮器和奔驰标志,客户看到后就将郑某甲拉下车,郑某丙就离开了。这辆轿车是旺佳游泳池老板郑某丙的。
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上午,郑某甲在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下庄旺佳游泳池停车场砸坏的闽E×××××奔驰轿车是在2009年1月8日其父亲郑某丙去厦门奔驰4S店购买的,当时上牌登记是其名字,之后这辆车一直交由其父亲郑某丙使用至今,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郑某丙。
5、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报警登记,证实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由郑某乙报警至龙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称其小车被砸。
6、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话费详单,证实手机号码136××××2971、客户名称郑某甲的通话详单中,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11:56、12:04两次拨打05966667110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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