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龙刑初字第701号(2)
7、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颜厝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在现场郑某甲头部并无伤情,郑某甲也无控诉郑某丙开车撞她,后出警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将郑某甲带回颜厝派出所调查,在办案区,郑某甲得知其要接受治安拘留时,开始大吵大闹,并辱骂殴打民警,改口称是郑某丙开车撞她。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郑某丙是否开车撞郑某甲一事展开调查,经过查证,并无证据证实当天郑某丙有开车撞郑某甲。
8、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无法查明本案发生现场劝郑某甲不要砸车的目击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9、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实闽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郑某乙。
10、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于2014年1月10日因本案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1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证实被告人郑某甲于2012年9月3日诊断为宫颈鳞癌Ib1期;中度贫血。
12、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龙价认字(2014)0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奔驰牌闽E×××××小轿车部件损坏等,合计评估总价值15228元。
13、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郑某甲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1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旺佳游泳池”内道路上,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15、被告人郑某甲供述,2014年1月10日11时30分许,其到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下庄旺佳游泳池找郑某丙,郑某丙无缘无故开车撞其,其就整个人都趴在车前盖上,用力抓住雨刮器及引擎盖上的出气口塑料板,奔驰车的雨刮器被折断,并脱下高跟鞋用鞋后跟砸汽车前盖和前挡风玻璃,把雨刮器折断了两根,又砸破车前盖上的出风口和前挡风玻璃。发生这些事情,旺佳游泳池里面的天生、坤根及周围围观的人有看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152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聪明
审 判 员  郭莉娜
人民陪审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俊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