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龙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丁,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顺珠、唐艺萍、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分别多次在龙海市榜山镇田边村南边社庵庙旁边的大榕树下“21点”赌场内充当庄家,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周某丁于2013年12月11日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配合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分别多次在龙海市榜山镇田边村南边社庵庙旁边的大榕树下,以“21点”的形式充当庄家,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3年12月3日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周某丁于2013年12月11日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林某、周某辛、周某壬、周某癸、周某子、周某丑、庄某、周某寅、周某卯、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周某辰的证言,视听资料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所在的社区均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五被告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周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周某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交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莉娜
人民陪审员 林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俊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