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龙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郑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8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就陈永辉诉被告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赔偿陈永辉36465.23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永辉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16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陈某在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多个有资金往来的账户,并有一定经济收入。2013年12月31日,陈某的父亲陈松林与陈永辉达成协议,由陈某给付陈永辉赔偿款25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表现。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就陈永辉诉被告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1)龙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赔偿陈永辉36465.23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永辉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5月16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拒不执行。在该案执行期间,陈某有一定经济收入,并在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多个有资金往来的账户。2013年10月31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从陈某的资金账户强制扣划8070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的父亲陈松林与陈永辉达成协议,由陈某给付陈永辉赔偿款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院(2011)龙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2011)龙执行字第681号的执行案件审批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2011)龙执行字第160-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保管款收据、执行情况报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等书证;龙海市公安机关的接受移送审查案件审批表、查获经过和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能与申请执行人陈永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有悔罪表现,对陈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某可宣告缓刑,但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清江
人民陪审员 简少雄
人民陪审员 魏晓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志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