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732号(5)
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林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时,被告人林某甲犯前罪,被羁押1天,应折抵刑期。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林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曾聪明
审 判 员 郭莉娜
人民陪审员 刘井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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