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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以上三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龙小华、刘慧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黄某甲及诉讼代理人许建生,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坚实管桩厂与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角江线从该镇恒苍村往江东桥方向行驶至该镇东美村华侨中学路段时,因未能靠右行驶,跨越中心单虚线与对向由蒋某乙驾驶的闽E∕KS116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尹某甲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经法医鉴定,蒋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等。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认定尹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尹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尹某甲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并判令被告人尹某甲赔偿原告人损失:1、死亡赔偿金616328元;2、丧葬费24664元;3、办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284646.58元(其中黄某甲抚养费133951.33、蒋某甲抚养费150695.25);5、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035638.58元(人民币,下同)。
庭审中,被告人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坚实管桩厂”与朋友喝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角江线从该镇恒苍村往江东桥方向行驶至该镇东美村华侨中学路段时,因未能靠右行驶,跨越中心单虚线与对向由蒋某乙驾驶的闽E∕KS116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尹某甲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乙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2年4月20日蒋某乙与三钢集团(龙海)矿微粉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2014年4月16日、4月20日、7月1日,尹某甲的老乡黄某乙分三次支付给被害人蒋某乙亲属经济损失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刘某、尹某乙、曲某、黄某乙、马某、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过程、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尹某甲的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一份、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尹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尹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应由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数额可确定为:1、丧葬费2466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284646.58元(其中黄某甲抚养费133951.33,蒋某甲抚养费150695.25);3、死亡赔偿金616328元;4、误工费945元;5、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以上五项共计927583.58元,被告人已支付的28000元应予扣除。故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899583.58元。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尹某甲对该量刑意见也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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