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44号(2)
一、被告人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899583.5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闽辉
人民陪审员 简少雄
人民陪审员 张思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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