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88号(2)
一、被告人黄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济损失合计15230.97元,扣除已支付10200元,余款从被告人交纳至本院的赔偿中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纪水明
人民陪审员 郑旺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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