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758号(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郭莉娜
人民陪审员 苏丽珠
人民陪审员 高鑫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俊鹏
速 录 员 李昊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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