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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达源、代理检察员杨伟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漳浦县佛昙镇方向沿县道白佛线往龙海市白水镇方向行驶,行至白水镇西凤村路段时摔倒在地致伤。2014年11月25日,陈某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白水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28.5毫克/100毫升。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漳浦县佛昙镇方向沿县道白佛线往龙海市白水镇方向行驶,行至白水镇西凤村路段时摔倒在地致伤。2014年11月25日,陈某自动到龙海市公安局白水镇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28.5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龙海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查获经过;陈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时,陈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闽辉
人民陪审员 杨 濛
人民陪审员 郑丹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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