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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2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敏茹、吴伟兵,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苏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下士村安置房小区其所经营的电玩城二楼设置一台俄罗斯大转盘八人赌博机、一台捕鱼十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得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郭某、蔡某、郑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苏某预缴交了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苏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苏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一台俄罗斯大转盘多人赌博机、一台捕鱼多人赌博机,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聪明
人民陪审员  洪亚池
人民陪审员  黄翠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昊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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