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龙刑初字第832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虾、代理检察员洪顺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闽D×××××号白色思域牌轿车从龙海市石码镇锦港路沿锦江道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至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领秀锦江路段时,因酒后疲惫,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在驾驶室内睡着后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1毫克/100毫升。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林某刑事责任,并认定林某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醉酒后驾驶闽D×××××号白色思域牌轿车从龙海市石码镇锦港路沿锦江道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至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领秀锦江路段时,因酒后疲惫,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在驾驶室内睡着后被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1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姚某、邱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诚正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林某可适用缓刑,但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培元
人民陪审员  许志栋
人民陪审员  洪亚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志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