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697号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中共党员,原任龙海市程溪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志山,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启炎、代理检察员方霖、林修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侯某在担任龙海市程溪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代理该镇下庄村会计期间,在审核下庄村民委员会支付给承包该村土石方工程的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在承包单位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的情况下,分别支付给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9701792元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000000元,并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理,导致以上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达1775322.41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于2014年6月17日主动到龙海市程溪镇纪委办公室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郑某、蔡某、许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许某乙、黄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辩解和视听资料。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侯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是自首及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达1775322.41元有异议,其是于2014年3月份才知道本案相关的工程是陈某甲个人的,所以应该扣除个人所得税才是造成的损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本案承包工程的是厦门市环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也是以公司的名义申请。上述两家公司才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被告人侯某应对该两家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负责,故被告人侯某对陈某甲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92544.8元不承担责任。2、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造成的损失已由陈某甲缴交,造成的损失全部挽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侯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在龙海市程溪镇推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镇代理制度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在龙海市程溪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担任代理会计并代理该镇下庄村会计期间,在审核下庄村民委员会支付该村土石方工程款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在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的情况下,支付给黄某353.0262万元,支付给陈某丙2617.153万元,支付给陈某乙200万元,并将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处理,导致以上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达1775322.41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上述支付工程款项的下庄工业区的土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陈某甲,2014年10月10日,陈某甲已缴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1775322.41元及相应罚款。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于2014年6月17日主动到龙海市程溪镇纪委办公室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投案。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侯某劝说并带网上在逃人员严达庆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及归案过程,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2014年6月17日,办案人员前往龙海市程溪镇政府,并由程溪镇纪委书记陈大国通知侯某前来程溪镇纪委办公室接受询问。侯某到后,办案人员对侯某询问时,侯某交代了其在担任程溪镇下庄村委会的代理会计期间,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2)中共程溪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办案人员到镇政府,要求镇纪委通知侯某在程溪镇纪委办公室接受询问,纪委书记陈大国立即通知侯某本人,对侯某说:“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你到镇纪委办公室接受调查。”过了半小时左右,侯某主动到镇纪委办公室接受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询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侯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4)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简历证明、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证实侯某的简历情况及侯某于2004年元月至2012年5月担任下庄村等8个村、居代理会计。
(5)程溪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程溪镇会计代理中心因工作需要,于2012年5月聘用许某甲担任下庄村的代理会计,原下庄村代理会计侯某从2012年5月起不再担任下庄村会计。因为4月份村级报账是在5月份审报,所以从2012年4月开始下庄村的账由许某甲记账。因为许某甲是劳务公司派遣,所以侯某印鉴从2012年9月1日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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