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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172号(2)
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死者汤某生前系农村居民;何某甲、汤某夫妻于1993年到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经商,2009年4月购买址在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龙伸巷127号房屋,与女儿何某乙、儿子何某丙常住;汤某的父亲已死亡,母亲何某丁于1942年2月23日出生,大哥汤某乙于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二哥汤某丙于1970年5月22日出生,妹妹汤某丁于1973年6月1日出生;2014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816.4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1.20元/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9328元/年;由被告人叶某甲驾驶的闽D×××××号轿车的投保人为叶某,叶某向厦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害人汤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16328元、丧葬费人民币2466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264.60元、三轮车及货损适当费用1000元、检测费用550元,合计656806.6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5时许,其接到叶某甲的电话称他驾驶的小轿车在益泰大厦路段碰撞到人,其叫叶某甲报警,然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其到现场后,叶某甲不在现场,其通知了叶某甲的家人,叶某甲的家人很快就到现场,其也在现场等到公安现场处理完然后和叶某甲的家人回去。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叶某甲的女朋友。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其不知道,2014年10月18日下午,叶某甲在其宿舍时一直哭,说他开车撞死了一个40多岁的人。
3、证人叶某、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叶某甲是其二人的儿子。2014年10月18日事故的过程不清楚,当天晚上7、8在家中时,叶某甲说他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以前没遇到该种事,三人都害怕不敢投案,直到第二天(19日)9时多才到交警投案。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登记是叶某名字,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叶某甲,银行按揭是叶某甲拿钱让叶某交的。
(二)东山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勘查从2014年10月18日5时10开始、案发的地点位置等情况。
(三)鉴定结论
1、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汤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四肢多发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东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事故中,当事人叶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汤某无责任。
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证实(1)闽D×××××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未见异常,行驶系统、灯光系统除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坏外,其余机件经检验未见异常。(2)三轮自行车的制动装置、转向装置除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坏外,其余机件经检验未见异常;该自行车未见前后反射镜及灯光装置。
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1)送检的汤某、叶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均为0.0mg\100ml。
5、东山县公安局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叶某甲尿液呈阳性。
(四)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甲于1993年6月11日出生、被害人汤某于1967年4月5日出生等基本情况。
2、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等情况,证实(1)2014年10月18日5时3分,公安机关接手机号为132××××1333(后经核查报警人系叶某甲,在报警时未表明其是肇事驾驶员的身份)报警称一轿车在西埔益泰大厦碰撞自行车,造成人员受伤。叶某甲在现场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于2014年10月19日上午9进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据调查,叶某甲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8日5时3分,公安机关接到132××××1333报警称:在西埔益泰大厦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到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受伤。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19日,向叶某甲扣押了机动车驾驶证1本。
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证实(1)闽D×××××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叶某(系叶某甲之父亲)。(2)叶某甲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
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山县分公司证明,证实手机号码132××××1333案发时系叶某甲使用。
(五)叶某甲电话报警录音,证实叶某甲电话报警时经接警人员询问,未表明自己的身份。
(六)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其报警(用手机132××××1333)后,因害怕被人殴打也怕事故后要承担其他责任,所以弃车逃离现场,于2014年10月19日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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