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华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阙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3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租赁的××楼地下室房间,由其提供扑克牌、骰子等赌具,召集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等二十余人在该场所内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庄家处以每庄10%的比例抽头渔利,并雇佣李某甲负责送点心、接送赌博人员,雇佣杨某甲负责管理赌场、抽头渔利。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八千二百元。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华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华安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社区矫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向本院缴纳预交款人民币30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扑克牌、骰子、玻璃碗、证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马某、黄某、林某、李某辛、罗某甲、李某壬、刘某、李某癸、汤某、罗某乙、陈某丁、孟某、李某子、卢某、李某丑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200元,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向本院缴纳的预交款人民币30000元,预交款可折抵罚金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骰子、玻璃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文翊
人民陪审员  李志平
人民陪审员  罗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万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