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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华安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8月1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被告人因补充证据需要,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协商、按比例出资(其中黄某甲出资人民币4.5万元,黄某乙出资人民币5.5万元),并利用租得的漳州市龙文区××的套房和从网上购得的周某民生银行U盾,以及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个华为牌无线上网卡等设备,建立网址为“www.hg9735.com”的“皇冠现金网”非法赌博网站后,接受他人进行“时时彩”、“足球彩”、“六合彩”的外围投注赌博。截止2014年7月1日被查获,周某U盾中记录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2341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7月1日在漳州市龙文区××的网络赌博现场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在其朋友李某的陪同下,于2014年8月13日主动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交易明细查询、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华为牌无线上网卡、民生银行U盾等物证、抓获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利用建立的非法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23414.0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交。)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交。)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华为牌无线上网卡、民生银行U盾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志平
人民陪审员 黄雅燕
人民陪审员 李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俊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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