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68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视听资料,证实2014年5月15日,平和县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2014年4月21日,多名男子在进行“车、马、炮”赌博,其中一名男子疑似陈某戊。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实赌场位于平和县大溪镇新红村、廖安村、新红村下界、庄上村福坑、硕卿村石坑里、庄上村旧寨、江寨村,以及上述现场的基本情况。
3.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某丙、陈某辛、陈某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4.证人陈某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丙的哥哥,2014年11月28日其陪同陈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
5.证人陈某丑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壬的朋友,2014年12月1日其陪同陈某壬到公安机关投案。
6.证人陈某寅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辛所在村的治安主任,2014年12月1日其陪同陈某辛到公安机关投案。
7.证人陈某癸、陈某卯、陈某辰、陈某巳、吴某、陈某午、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叶某、陈某亥、张某的证言,证实上述十三人或在大溪镇江寨村或在新红村下界或在大溪镇硕卿村石坑里参与“车、马、炮”赌博,这些赌场均是陈某甲等人开设。
8.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癸、陈某卯、陈某辰、陈某巳、吴某、陈某午、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叶某、陈某亥、张某因参与“车、马、炮”赌博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处罚。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4日,其和陈某乙、陈某丙商量开设“车、马、炮”赌场,并组织陈某丁、陈某己等人参与。赌场共有股份30股,每股2000元,开设地点有平和县大溪镇新红村、大溪镇廖安村壬背、大溪镇新红村下界、大溪镇庄上村福坑、大溪镇硕卿村石坑里、大溪镇庄上村旧寨、大溪镇江寨村。2014年4月22日赌场关闭,每股亏损1450元。
10.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陈某辛、陈某壬的供述与同案人陈某甲供述的基本一致,另均供认陈某甲负责赌场管理资金和账目。陈某乙另供认其和陈某丙负责管理赌场,陈某甲和陈某丙当过庄家;陈某丙另供认其在赌场当过庄家;陈某丁另供认其在赌场负责保利,陈某甲邀其入股,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在赌场当过庄家;陈某戊另供认其在赌场负责保利,陈某丙和陈某乙邀其入股,陈某乙和陈某丙当过庄家,并对视频进行辨认,确认视频上的男子为其本人;陈某己另供认其和陈某庚、陈某辛、陈雄飞负责看场,陈某甲和陈某乙当过庄家;陈某庚另供认陈某丙邀其入股,其和陈雄飞、陈某己负责看场;陈雄飞另供认陈某乙邀其入股,其和陈某庚、陈某壬、陈某己负责看场,陈某甲、陈某丁当过庄家,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陈某辛当过保利;陈某辛另供认陈某丙邀其入股,陈某甲、陈某丁当过庄家,其在赌场负责看场;陈某壬另供认其在赌场负责看场。
1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陈某辛、陈某壬的基本身份情况。
12.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04)××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壬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雄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3.平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14.现金存款凭证,证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分别向本院缴纳款项10000元、35000元、8000元、10000元、7500元、7500元、15000元、3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陈某辛、陈某壬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并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陈某辛、陈某壬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雄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陈某丙、陈某辛、陈某壬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陈雄飞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壬有前科,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上述八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上述八被告人宣告缓刑。陈某壬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适用缓刑。上述九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陈雄飞系累犯,依法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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