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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60号(2)
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林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至2015年4月7日届满。林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2009)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至2010年8月5日届满。2014年8月15日,林某甲、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林泉全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6日6时55分,林泉全向平和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5日22时许,被林某甲指使的“小周”等四名男子非法拘禁且受到殴打。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2日,林某甲、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林某甲、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通话清单,证实林某甲与林某乙、陈某某在2014年7月25日下午至次日凌晨多次电话联系。
5.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林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
6.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9)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林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
7.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魏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8.谅解书,证实2014年8月15日,林某甲、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林泉全的谅解。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车牌号为闽EDD617的广州本田锋范牌小型汽车进行扣押。
10.证人刘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在林某甲家,林泉全与林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后与他们一同返回平和。
1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底,其将一部白色广州本田锋范牌闽EDD617小轿车借给魏某某使用,该车登记车主是其妻子张玉龄。
12.被害人林泉全的陈述、监控截图、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22时许,其在平和县小溪镇锯木厂门口被魏某某等四人强行拉上一辆白色本田轿车,途中,魏某某多次与林某甲通话汇报情况。在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田边村村民未装修的房子、山上未建完成的房子以及林某甲家里,魏某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直到次日凌晨5时30分许,其与林某甲达成还款协议才让离开。并从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实施殴打、捆绑的是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监控截图照片显示作案车辆在相关路段出现的时间与被害人所述基本吻合。
1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与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商量向林泉全讨要欠款,遂于2014年7月25日22时许,由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将林泉全载至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田边村村民未装修的房子,限制林泉全的人身自由并索要欠款。期间,魏某某、林某乙多次向其报告情况,其让魏某某他们教训林泉全,并要他们将林泉全带至其家继续索要欠款。直到次日5时许,在林泉全与其达成还款协议后,才让林泉全离开。
1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供认其与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商量向林泉全讨要欠款,遂于2014年7月25日22时许,由其与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在平和县小溪镇高南村锯木厂门口路段将林泉全强行拉上车,载至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田边村村民未装修的房子,并应林某甲要求载到他家,限制林泉全的人身自由并索要欠款。期间,其和林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多次殴打、恐吓林泉全,并向林某甲报告情况,林某甲让他们教训林泉全。直到次日凌晨5时许,在林泉全与林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后,才让林泉全离开。
15.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与同案人魏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并供认在控制林泉全期间,其和魏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多次殴打林泉全,并和林某甲电话联系,林某甲指示教训林泉全。
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魏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并供认在控制林泉全期间,其对林泉全实施捆绑行为,并和魏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多次殴打林泉全。魏某某、林某乙多次与林某甲电话联系。
1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魏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并供认在控制林泉全期间,其和魏某某、林某乙、杨某某多次殴打林泉全,后由于其手受伤先行离开。并对现场进行指认。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等情况。
19.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林泉全上腹部皮肤一5.0cm×4.0cm大小的瘀血、肿胀,左大腿皮肤一30.0cm×8.0cm大小的瘀血,右大腿皮肤一10.0cm×8.0cm大小的瘀血,分析认为林泉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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