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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3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平检公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杨凤山(已判刑)等人在平和县南胜镇龙心村红山岭的“园仔山”设置制假烟窝点,由杨凤山负责整修通往制假烟窝点的部分道路等事宜。2011年7月4日该制假烟窝点被查获,当场查扣半成品散支烟、滤嘴棒、卷接机、发电机组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共计价值人民币492750元。指控认为,方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提供查扣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杨凤山等六人的证言,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为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辨称其不是老板,已配合公安机关查找生产假烟的老板。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杨凤山(已判刑)等人在平和县南胜镇龙心村红山岭的园仔山设置生产假烟窝点,方某某给杨凤山人民币5000元作为前期费用,由杨凤山负责整修通往制假烟窝点的部分道路、为制假窝点提供生活用品、购买机械配件等事宜。2011年7月4日该制假烟窝点被查获,当场查扣半成品散支烟、滤嘴棒、卷接机、发电机组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价值共计人民币492750元。上述成品、半成品香烟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移交给平和县烟草专卖局。
另查明,2011年12月10日,方某某因赌博被云霄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3年11月12日,方某某自动到平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15年3月3日,方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0000元。经审前社会调查,方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方位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在平和县南胜镇龙心村红山岭查获的园仔山制造假烟现场的基本情况。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移送财物清单,证实2011年7月4日,平和县公安局在红山岭园仔山中查扣卷烟机一部,散支烟三件、发电机组一台、滤嘴棒一百件,上述物品已移交烟草专卖局。
3.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认(2011)1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南胜镇龙心村红山岭园仔山"7.4"涉案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机械的价格鉴定明细:滤嘴棒100件(10000支/件)价值40000元、散支烟三件(15公斤/件)价值12750元、卷接机一台套(YJ14卷烟机1台、YJ22接咀机1台)价值440000元,以上共计价值492750元。
4.证人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蔡长胜对修路现场指认示意图、照片,证实2011年6月份,杨凤山曾到何三平、陈招梧经营的店铺购买大米、铁线、水管等生活生产用品,通过黄钦杰联系蔡长胜到南胜镇龙心村西坑修路、平整土地;蔡长胜对其工作现场进行指认,所修道路在红山岭山上,通往制假烟窝点。
5.证人杨凤山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举报信,证实平和县南胜镇龙心村红山岭上共有三个制假窝点,其中方某某是园仔山制假烟窝点的老板,其带方某某和一北方人等人选定该窝点,方某某表示如果生产顺利,由原先约定生产每斤假烟其赚一毛钱,增至二毛钱。方某某曾拿5000元修路费给其。2011年6月中旬,其到集镇购买铁线、水管、马钉、塑料绳、锄头、铁锹、帆布、塑料纸、柴油等用品及简单的制假烟机配件,其他配件代运上山,让人平整山路,在红山岭金吊岑湖生产假烟。工人和机械设备于2011年6月25日左右运抵山上,其于次日开始管理及负责约70个工人的日常生活,直到7月4日被查获。红山岭园仔山放置一台套制假设备,后被查获。其曾驾驶一辆皮卡车到何某某店里买四袋大米,让杨永贵若发现陌生车辆经过要向其报告。并依法辨认出方某某。
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初,“老许”要在平和县南胜镇设置一个制造假烟窝点,雇其负责送制造假烟的配件到平和县南胜镇,并许诺给其10%的股份;2011年5月,“老许”让其和“小李”(北方人)到平和县南胜镇,和“老吴”、杨凤山一起选定制假烟窝点;受“老许”之托,方某某告诉杨凤山,开始生产后每斤假烟给杨凤山赚一毛钱,做得顺利就增至二毛钱;7月份才开始生产,其载电机到南胜镇的第二天窝点就被查获。2012年杨凤山在“跑路”期间两次到其家里,其给杨凤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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