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霞仔巷40号,暂住地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诗墩村。199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茂通,福建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村塘坳组,暂住地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诗墩村。2003年1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6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7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被控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谢某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剑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曾茂通,被告人谢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201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谢某和郭伟刚、“黑猪”(均另案处理)为谋钱财,分别结伙在平和县小溪镇和漳州市市区实施盗窃作案,郑某某参与的盗窃数额合计为21603元(人民币,币种下同),谢某参与的盗窃数额合计为3645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4年5月3日6时许,郭伟刚在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晟发名都小区盗窃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该摩托车留下自己使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799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1.被告人郑某某、谢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志勇等六人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等二人的证言;4.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没有异议,辩称其不知所窝藏的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其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意见:郑某某在盗窃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郑某某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盗窃事实
2014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谢某和郭伟刚、“黑猪”(均另案处理)为谋钱财,分别结伙在平和县小溪镇、漳州市芗城区和龙文区实施盗窃,其中郑某某参与五次,涉案数额21603元,谢某参与二次,涉案数额36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15日7时许,郑某某伙同郭伟刚到平和县小溪镇柚都港湾小区14幢楼下,将林志勇停放于此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WH150QMG06K12390,车架号LWBTCG1HX61083110)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344元。
2.2014年4月27日7时许,郑某某伙同郭伟刚到平和县小溪镇帝景小区11幢楼前停车位处,将张文平停放于此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闽E5S128,发动机号12F07772,车架号LWBTCG1GXC1073583)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8322元。
3.2014年5月20日8时许,郑某某伙同郭伟刚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仙景路闽发公寓后停车场处,将段文斌停放于此的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DY084,发动机号HS001097,车架号LC6PCJ5N8C001042)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292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