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平刑初字第49号(2)
4.2014年8月16日14时许,郑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黑猪”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花园27幢楼下人行道处,将杨泽铭停放于此的冠程电动自行车(车牌号芗城C5522,车架号928321401110046)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845元。
5.2014年8月19日下午,郑某某伙同被告人谢某、“黑猪”到漳州市龙文区联丰浩苑小区22A幢楼下人行道处,将苏港能停放于此的黄朝电动自行车(车牌号龙文17631,车架号码1742B13HC000028)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800元。
二、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4年5月3日6时许,郭伟刚在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晟发名都小区盗窃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动机号D3145049,车架号LALTCJPB1D3275675),郑某某将该车留下自己使用。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值7990元。
另查明,郑某某共分得赃款2330元、谢某分得赃款330元。郑某某、谢某于2014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999年6月3日郑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
2003年1月15日谢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0月12日、2012年1月12日、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最后一次科刑于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郑某某、谢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郑某某、谢某于2014年8月20日被传唤到案。
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8)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强制戒毒相关文书,证实1998年2月21日郑某某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14天;199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9月25日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05年3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1日刑满释放。
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02)文刑初字第64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漳教字(2010)12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2003年1月15日谢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6月9日因盗窃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7月25日因盗窃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10月29因盗窃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5.平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6日对郭少兴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6.被害人林志勇的陈述、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15日8时3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平和县小溪镇柚都港湾小区14号楼楼下的无牌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WH150QMG06K12390,车架号LWBTCG1HX61083110)被盗,遂报警。被盗的摩托车系其于2007年1月以9500元的价格购买。
7.被害人张文平的陈述、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27日14时3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平和县小溪镇帝景小区11幢楼下的一辆牌号为闽E5S128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12F07772,车架号LWBTCG1GXC1073583)被盗。该车登记车主是其侄子张坤雄,购买金额7450元(含税)。
8.被害人戴永发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3日9时许,其将一辆未上牌的白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南靖县靖城镇晟发名都第43幢楼下的空地,20分钟后发现车辆被盗。该车系其于2013年9月以10000元购买,被盗时九成新。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