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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9号(3)
9.被害人杨泽铭的陈述、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2014年8月16日14时许,其将一辆车牌为芗城C5522的黑色派乐斯牌电动车(车架号码928321401110046)停放在漳州市芗城区金峰花园27幢楼下,当日18时许发现车辆被盗。该电动自行车车主系其父亲杨国辉,2014年5月以2400元购买。
10.被害人苏港能的陈述、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证实2014年8月19日17时5分许,其将一辆车牌为龙文17631的白色绿牌黄朝电动车(车架号码1742B13HC000028)停放在龙文区步文镇新浦东路129号联丰浩苑22A幢1单元楼梯口,当日19时40分许发现车辆被盗。该电动自行车车主系其妻子林彩凤,2014年5月2日以2500元购买。
11.被害人段文斌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9日17时许,其将一辆车牌号码为闽EDY084的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HS001097,车架号LC6PCJ5N8C001042)停放在芗城区石亭镇仙景路闽发公寓停车场,次日9时许发现车辆被盗。该车系其于2012年10月26日以8500元购买。
1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指认、见证现场照片,证实其和男朋友郑某某租住在芗城区九龙新村5幢205室,郑某某平时使用的是一辆无牌白色五羊本田女式踏板摩托车,该车停放在楼下的柴草间,车座位下放着螺丝刀、一字型和T字型撬车工具等。公安机关在其带领下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13.同案人郭伟刚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4年4月15日6时许,其和郑某某在平和县小溪镇柚都港湾小区14栋楼下盗走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郑某某联系买家,得款1000多元,其分得500元。(2014年4月27日6时许,其和郑某某在平和县小溪镇帝景星城小区11栋楼前盗走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郑某某联系买家,得款1000多元,其分得600元。(2014年5月3日6时许,其和郑某某在靖城镇晟发名都第43栋楼下的工地盗走一辆无牌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郑某某将该车留下自己使用,把原来使用的摩托车卖掉,得款1000元,其分得600元。④2014年5月20日8时许,其和郑某某在芗城区石亭镇仙景路闽发公寓后面的停车场盗走一辆黑色豪爵太子摩托车。郑某某将该车卖给郭少兴,得款1800元,其分得900元。⑥对其伙同郑某某盗窃来后郑某某留下使用的摩托车和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进行指认,并辨认出郑某某。
1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供认:①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其和郭伟刚在平和县的一个小区的一栋楼下盗走一辆白色女式踏板摩托车。郭伟刚将该车卖给“大头”,得款1000多元,其分得600元。②2014年4月底的一天早上6时许,其和郭伟刚在平和县的一个小区的一栋楼下盗走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郭伟刚将该车卖给“大头”,得款1000多元,其分得500元。③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和郭伟刚在漳州郊区一工厂边停车场盗走一辆豪爵太子摩托车,其联系买家“大头”,得款1800元,其分得900元。④2014年8月16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其和“黑猪”、谢某在芗城区的一个小区的一栋楼梯底下盗窃一辆黑色的绿牌电动车。其将该车出售,得款550元,每人分得180元。⑤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其和谢某、“黑猪”在龙文区的一个小区的一栋楼下人行道盗窃一辆电动车。该车出售后其得款150元。郑某某并对所有现场进行指认。
15.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供认:①2014年8月16日12时许,其和郑某某、“黑猪”在金峰的一个小区的楼梯口盗走一辆挂绿牌的黑色仿捷安特的电动车。该车出售后其得款150元。②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和郑某某、“黑猪”从立交桥路口左拐进入一小区,在该小区后面一栋快拆的楼的楼梯口盗走一辆挂绿牌的电动车。郑某某将该车出售得款550元,其分得180元。谢某并对现场进行指认。
16.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漳价认(2014)鉴256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WH150QMG06K12390,车架号LWBTCG1HX61083110)价值为3388元;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5S128,发动机号12F07772,车架号LWBTCG1GXC1073583)价值为8322元;五羊–本田牌SDH125T-23B型二轮摩托车(动机号D3145049,车架号LALTCJPB1D3275675)价值为7990元;豪爵牌HJ125-18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DY084,动机号HS001097,车架号LC6PCJ5N8C0001042)价值为6292元。
17.平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价认(2014)149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06K12390,车架号LWBTCG1HX61083110)价值为3344元;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5S128,动机号码12F07772,车架号码LWBTCG1GXC1073583)价值为8694元;冠程电动自行车(车牌号芗城C5522,车架号码928321401110046)价值为1845元;黄朝电动自行车(车牌号龙文17631,车架号码1742B13HC000028)价值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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